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县城乡规划局根据申请者用地性质、面积和范围,初步选定项目用地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㈡征求国土、环保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㈢向申请者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划好用地蓝线。
㈣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㈤按县城乡规划局统一认可的测绘图纸(1︰500),核定建设项目的用地位置和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标有规划用地四至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需要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核定的土地使用性质、位置和界限的,应向县城乡规划局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在一年内申请用地,逾期未申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县城乡规划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㈠申请者持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
㈡由县城乡规划局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工程红线发出后,方可进行方案设计。
㈢申请者报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附建筑立面效果图,县城乡规划局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的意见后,审定其设计方案。大、中型工程项目需要附建筑模型(比例1︰100—1︰200),由县城乡规划局报县城市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批。
㈣申请者按审定的设计方案,报送建设工程施工设计图;经审查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正本待工程基础完成经复测合格后发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图和附件是该证的配套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委托县城乡规划局测量队到施工现场放线,经验线后方可施工。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一年尚未开工的,必须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仍未开工的、开工后停工超过一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需继续进行必须重新办理一切报建手续。
第十八条 县城乡规划局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45日,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将延长时间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报建和报监手续,按规定缴交市政设施配套费,并由县城乡规划局在审批报建项目时代县人民政府征收,征收费用的标准按县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双方应签订合同,必须附具县城乡规划局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第二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受让方,应当持出让合同依法向县城乡规划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第二十二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出让合同附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并向县城乡规划局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不得擅自变更。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过程中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县城乡规划局批准。
第二十四条 凡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未附具县城乡规划局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或擅自变更设计条件及附图的,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需要临时用地,必须向县城乡规划局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查同意,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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