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才公寓使用办法
为推动我市人才强市战略的大力实施,进一步做好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稳定工作,根据《清镇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办法(试行)》,市人民政府投资修建清镇市人才公寓,专门提供给我市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使用。为提高人才公寓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一、居住人才公寓对象
引进到我市工作,且在清镇市无住房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居住人才公寓,其对象为: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
3、省管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
4、博士后。
5、博士、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6、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
二、人才公寓使用标准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提供人才公寓住房一套(180平方米)。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进入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一、二层次的人选、“长江计划”学者、省核心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博士生导师、省管专家、博士后:提供人才公寓住房一套(140平方米)。
3、博士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提供人才公寓住房一套(120平方米)。
4、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以及我市急需的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提供人才公寓住房一套(100平方米)。
三、人才公寓的修建、使用和管理
人才公寓的修建和装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人才公寓的管理、维护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
人才公寓实行合同式管理,居住人员要与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入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在清镇市服务期间,无偿使用所居住房。入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离开清镇的,则其所居住房交归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为加强对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创造良好的宜居环境,人才公寓的日常维护、值班看守人员的工资、公共卫生、公共设施、环境绿化等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四、居住人才公寓的申报程序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入住人才公寓按以下程序申报:
个人向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向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才协调工作小组审批→房屋使用者与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订房屋租用合同。
五、有关要求
1、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办理入住人才公寓相关手续。
2、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搞好服务,即时办理引进人才相关手续。
3、入住人才公寓的高层次人才,要按照约定的合同接受人才公寓管理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人才公寓的管理制度。
六、附则
1、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本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对已享受过我市住房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不再适用。
3、本办法由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