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兴建标准厂房优惠政策规定
根据县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接产业转移发展加工贸易的实施意见》,现就鼓励兴建标准厂房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标准厂房
标准厂房是指按现代工业生产要求,一层建筑面积达到24米*60米、30米*80米或40米*60米(建筑面积规划另有要求的除外),房檐高度不低于6米的单体建筑或多层砖混结构厂房。
二、适用范围
1、企业、个人或合伙以独资(不论外资、内资)、入股(包括资金入股或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形式在县工业园区租地或购地的,兴建标准厂房及其配套设施的厂房建设业主。
2、入园企业遵循以下五个优先的原则:①购地建厂房优先于租地建厂房;②带项目建厂房优先于单纯购地建厂房;③增量项目优先于存量项目;④制造业优先于加工贸易企业;⑤新办企业优先于老企业。
三、优惠政策
(一)用地
1、租赁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的:
租期:租赁土地或农民以集体土地入股建设厂房的,租期为50年。
租金:土地租金为未平整土地每年每平方米1元、平整土地每年每平方米3元。
租金支付:五年内实行“两免三减半”,即前两年免除土地租金,后三年减半收取。“两免三减半”部分由县财政负担,第六年起土地租金由建设业主全额承担。
2、购买土地建设标准厂房的:
土地供地价格:县财政按国家规定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50%给予扶持,并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对整体开发1000亩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县财政按国家规定我县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100%给予扶持。
厂房建设用地类别比例应遵循如下规定:标准厂房用地面积达到40%,生活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达到30%,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用地面积达到30%。
(二)租金
1、标准厂房建成后,由县财政负责前两年厂房租金,租金按每平方米4-7元(一层厂房每平方米4元,每增加一层增加1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租出或售出后为止。
2、厂房建设招商、厂房租赁招商,责任分解到县直综合部门、经济部门和职能部门,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县直责任部门负责厂房租金保底,租金标准同上,第六年起厂房租金由厂房建设业主自行负担,租出或售出后为止。
(三)税费
标准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全免,县财政给予相关部门适当工作经费。
(四)奖励
1、标准厂房建成后,由县财政按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建多层标准厂房的,每增加一层提高10%的补贴标准。
2、对引进开发商进行标准厂房建设的中介人、引荐人,按厂房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