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根据《xx省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xx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对象
《xx市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实施方案》确定列入推行政务
公开制度范围的所有部门、单位,包括参照实行的中、省驻郴单位。
二、考核机构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制度。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政府和中、省驻郴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分别负责本级部门及下一级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二)市、县两级的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政府办公室牵头承办,考核小组负责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考核小组由政府办公室及组织、宣传、监察、民政、财政、人事、法制等部门组成。
(三)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四)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年度综合考核评比之中。
三、考核内容
(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实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
(三)办事细则公布情况,包括工作职责、管理权限、办事程序、
服务标准、办事结果、办事时限、工作纪律、监督投诉渠道等公布情况;
(四)依法保留的各项审批的对象、条件、程序、手续、时限、收费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的公开情况;
(五)服务承诺、责任赔偿的兑现及群众知情、监督、满意情况;
(六)政务公开载体、办事服务场所及办公设施建设情况;
(七)监督措施、分级考核和责任追究情况;
(八)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九)“一站式”窗口服务和便民服务的效果情况。
四、考核标准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按评分办法进行,评分标准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评分标准包括五个项目: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简便;公开措施落实,形式多样;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投诉处理到位;群众评价满意,社会效果明显。每个项目的具体考核内容按年度政务公开工作重点予以确定。
(二)下列情况下可酌情加分或减分:
l、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工作受到国家级表彰或在国家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5分;受到省部级表彰或在省部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3分;受到市级表彰或在市级会议上介绍经验的加1分。
2、政务公开经验稿件在国家级报刊或内部刊物发表的每篇加2分;在省级报刊或内部刊物发表的每篇加1分;在市级报刊或内部刊物发表的每篇加0.5分。各类政务公开工作信息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每篇加0.3分。
3、受到市级以上新闻单位批评曝光,并经查证核实无疑的,酌情减分。减分幅度为市级每次减2分;省级每次减3分;中央级每次减4分。
4、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点名批评,并经核实的,酌情减分,减分幅度为3—6分;受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降低一个考核档次。
5、因服务承诺不兑现,投诉处理不及时,酿成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并经调查核实的,减分幅度为5—10分;酿成重大恶性事件并经调查核实的降低一个考核档次。
(三)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按所得分值确定档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考核分值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分值70—89分为合格;考核分值60—69分为基本合格;考核分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五、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政府办公室牵头承办。
(二)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政府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翌年年初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