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免评单位实行“进三出三”制度。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四条 凡被命名为纠风工作免评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授牌表彰;凡获纠风工作先进单位的,由县人民政府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纠风工作与创建精神文明单位有机结合,凡申报精神文明单位,必须是纠风工作合格单位,否则实行—票否决。
第十六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凡纠风工作不合格的单位,由县人民政府对其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单位领导当年不得评优,单位不得评先;连续两年纠风工作不合格的单位,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奇台县人民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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