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供销合作总社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办法
各归口管理企业、各农民专业合作社:
为进一步发展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农村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以及杭州市和本市《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规范目标
全市供销合作社坚持服务“三农”的办社宗旨,根据目前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及区域农产品生产的特点,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继续新发展一批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力争到20**年由供销社组织、参与和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40家以上,联结农户超过3万户,为农民推销农产品超过2亿元。坚持发展、规范、提升并举,全面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完善规章制度和内部管理,大力推动同类产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与合作,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功能和运行质量,促进其上规模、上水平,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带动作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力争到20**年,达到市级以上规范、示范、先进(优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0家以上,其中省级2家以上,杭州市级5家以上;组建专业合作社联合社2家以上,培养成为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4家以上。
二、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范围
凡由供销社系统组织、参与和领办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三、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办法
1、基本条件
凡纳入市供销合作总社管理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由本市供销总社及其归口管理企业组织、参与和领办的,并报经市供销总社审核同意。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依法成立,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2、管理要求
凡纳入市供销合作总社管理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遵守以下管理要求: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有合作社章程。
(2)、建立健全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社员(代表)大会是合作社的权力机构,要依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理事会要严格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日常工作,保障合作社正常运行;监事会要监督理事会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日常工作。根据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合作社应设置相应的其他内部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3)、按照《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合作社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要独立建立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4)、推进民主管理。明确并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决策方式,社员(代表)大会每年不少于2次,重大事项应由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5)、自觉接受市供销合作总社以及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市供销总社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及时、真实、准确上报由各级供销社以及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各项财务、统计、调查等报表,完成市供销总社或上级社委托的特别事项或任务。
3、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利
凡纳入市供销合作总社管理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以下权利:
(1)、享有各级供销社为其提供的各项业务指导、工作服务的权利。
(2)、享有参加供销社系统组织的与本专业合作社业务相关的会议、培训、评比奖励的权利。
(3)、享有为发展生产获得供销社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的权利。
(4)、享有向各级供销社反映本专业合作社的意见和要求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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