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政[20**]9号)文件精神,确保我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对象
(一)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异地参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
(三)按照建政[95]8号文件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统称原农保)的人员。
(四)已按国家、省规定享受各类保障待遇的人员,不能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各类保障待遇是指按月领取精简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政府规定的补贴。
二、参保程序
符合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以户籍所在村(社区)为参保单位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乡镇(街道)实行属地管理。
(一)农村居民在办理首次参保时,携带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寸近期免冠彩照1张,持《xx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还应提供《xx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须经乡镇(街道)民政办验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户籍所在村(社区)填写《xx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附件1),再由所在村(社区)核实后统一填写《xx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花名册》(附件2)一并报送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以下简称劳动保障站),经劳动保障站确认后,以村(社区)为单位,将《花名册》以纸质、电子文档形式于每月20日前到市社会保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社保中心审核无误后录入计算机系统建立参保关系。村(社区)领取并填写《xx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保险手册》),待缴费成功后送社保中心加盖钢印。
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如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还需提供《xx市征收(用)土地农民情况登记及基本养老保障核定表》。
我市户籍且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军队退役人员,可选择参加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后军龄可视同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农村籍退伍军人属于低保或被征地的,可以按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缴费优惠,即属于低保的,个人缴费比例为5%,属于被征地的,个人缴费比例为13%,同时属于低保和被征地的,个人缴费比例为3%。
军龄确认手续按建退安字[20**]06号文件规定办理。
(二)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在本市范围内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及时填写《xx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移表》(附件3),并连同身份证复印件、《保险手册》,于当月20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三、缴费办法
(一)参保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和《xx市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请表》到指定银行签订《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设立活期储蓄存折,办理完毕后将《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存折复印件交到劳动保障站。劳动保障站于每月20日前到社保中心办理保费按月代扣代缴手续。
(二)社保中心根据当月《自动转帐付款授权书》于每月25日前生成参保人员应扣保费金额送指定银行,银行据此对参保人员的活期储蓄存折中应代扣代缴的保费在每月25日进行批量扣款,并于每月底前将代扣代缴明细送给社保中心作到帐处理。扣款不成功的,在次月按规定一并征收。
(三)首次参保选择补缴的,应补金额由社保中心按规定计算并征收,中断缴费要求补缴的,应补金额由社保中心按规定计算并发往银行代为征收。补缴标准按照办理补缴时规定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计算,并按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四)市财政局设立“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参保人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财政补贴的费用应及时转入“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社保中心应在同一银行开设资金收入专户、支出专户。开户银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照确保基金安全及有利于工作协调的原则共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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