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奖惩制度
为了更好的调动全校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益,推动课程改革,使学校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学校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特制定教职工奖惩制度。
一、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开合理,按照上级“奖惩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过一定的评议、审批手续,并公之与众。
二、党政工团政府部门和政府下属职能部门颁发的与教职工本职工作相吻合的个人荣誉称号,我校党政工评出的先进个人称号。个人荣誉称号是针对个人的、学校同意推荐上报的,有证书的,评选出来的。
表彰先进,坚持德、勤、能、绩、责综合评定,由群众评议推荐,处、室、学年组申报,学校支委会审批。
三、给予教职工处分必须慎重,应由学校组织调查,取得确凿证据后,根据事情的隐密程度和当事人认识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讨论,形成初步意见后,由学校支委会决定。记过以上处分需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一) 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鼓励为辅。
(二)所有奖励和警告以上的处分,均记入个和和学校档案。
(三)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教职工,可给予奖励:
1、师德高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者。
2、遵纪守法,兢兢业业,出满勤,事事处处为集体,对不良行为敢于斗争,事迹突出者。
3、热爱学生,循循善诱,诲人不倦,教育质量名列前茅者。
4、勇于开拓、创新、善于试验,在教育、教学改革上有较大贡献者。
5、面向全体学生,在帮助后进学生转化方面卓有成效者和参加竞赛获奖学生的辅导教师。
6、积极组织、指导学校大型活动,并作出显著贡献者。
7、服务及时周到,态度和蔼可亲,质量令人满意,效率高、效益好者。
8、在其他方面有特殊贡献和先进行为者。
四、奖励说明
对照上述条件情况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或给予口
头表扬等单项奖励。
1、凡未经学校同意或学校推荐的各种荣誉称号,学校不予奖励。
2、凡已取得荣誉称号,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不良影响或有明显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取消对其奖励。
3、奖励以年计,由学校各部门上报取得荣誉称号的人名单,年终一次性发放,荣誉称号晚下发的,在下一年度末补发,但隔年的不补。
4、凡教职工各类等级奖,均不视为荣誉称号,在教职工参加活动奖励制度中体现。
五、处分说明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处分:
1、利用讲坛,散布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造成很坏影响者。
2、目无法纪,自由散漫,擅离岗位,玩忽职守,造成损失者。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使学生心理、生理受到摧残和伤害者。
4、服务失时不周,态度粗鲁恶劣,给集体利益造成损失者。
九、依照上述情形的情节轻重与认识态度,可分别给予口头批评、公开检查、通报批评、扣发奖金或工资、赔偿损失、警告、严惩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留用等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