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挂钩、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制度设计与居民医保、城镇职工医保相衔接的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并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居民健康水平,根据市政府《关于建立佛山市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佛府办〔20**〕1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门诊医保”)是由政府主导、财政支持、集体扶持与个人缴费相结合,采取区级统筹、定点就医、包干结算等方式,倡导“小病在社区门诊、大病进医院治疗”,以解决常见病、多发病为出发点,以减轻城乡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健康水平为目的的全民(包括城镇职工)门诊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居民门诊医保工作由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负责组织领导,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卫生、财政、农业、教育、民政、审计、各镇(街道)等部门共同组成,办公室设在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禅城分局(以下简称“市社保禅城分局”),统筹全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社保禅城分局作为居民门诊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门诊医保的有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居民门诊医保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核定参保人数,并定期申请划拨保险费给各承办医疗机构;
(三)做好居民门诊医保有关统计、财务报表、档案管理等工作;
(四)根据基金的运作情况及医疗费用水平,提出调整方案报区政府;
(五)做好居民门诊医保政策的宣传工作。
第五条 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劳动保障所和村(居)委会做好辖区内居民门诊医保的宣传、落实、监督以及征集保险费等相关业务工作。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佛山市禅城区居民门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称“《药品目录》”),并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本办法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 居民门诊医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并将检查、监督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八条 居民门诊医保基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节余”的原则筹集。
居民门诊医保基金来源:
(一)按本办法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居民门诊医保基金的利息收入;
(三)财政补贴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 居民门诊医保保险费标准为120元/人/年,其中:区、镇(街道)财政各补贴30元/人/年,参保人个人负担60元/人/年(低保特困人员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区慈善会社会医疗救助金负担)。居民门诊医保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十条 凡具有禅城区户籍的居民均应以家庭(或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按照就近、便利、自愿的原则在户口所在的村(居)委会缴费参保,并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凡同一住户(以户口簿为准)中有一人不参保的,则全户不能参保。
第十一条 每年由市社保禅城分局组织制定下一年度居民门诊医保基金收支计划,并将下一年度收支计划以及经费预算分别报送区、镇(街道)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 居民门诊医保保险费统一缴入区居民门诊医保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十三条 区财政将本级财政负担的居民门诊医保保险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由市社保禅城分局按季度申请划拨,于每季度的第二个月15日前将下一季度的保险费划入区居民门诊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各镇(街道)将本级财政负担的居民门诊医保保险费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安排,按季度缴纳,每季度的第二个月15日前将下一季度保险费划入市社保禅城分局设立的收入待解账户后,再缴入区居民门诊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保险费个人负担部分,由各镇(街道)负责组织各村(居)委会征收,并划入市社保禅城分局设立的收入待解账户后,再缴入区居民门诊医保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章 医疗保险待遇、保险范围和医疗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