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我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由区、镇(场、有关街道)给予必要奖励扶助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为xx区户籍的农村居民,具体对象包括:
(一)只生一个孩子的农村居民结扎户夫妻双方(含原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现仅存活一个孩子的农村居民结扎户夫妻双方)。
(二)纯生二个女孩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居民结扎户夫妻双方。
第四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由区、镇(场、有关街道)负责。实行各级财政拨款为主,兼顾统筹解决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财政专户和专项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并予以监督。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管理和监督。涉及到相关部门的业务,相关部门应协助执行。
第二章 奖励扶助资金筹集及发放标准
第六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由区财政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托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代发,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足额落实到人。
第七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至达到省奖励年龄界限为止。
在镇级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镇(场、有关街道)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扶助金标准,具体由各镇(场、有关街道)规定。
第八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由区、镇(场、有关街道)按比例承担。区财政承担60%,镇级(含场、有关街道)承担40%。
镇(场)、街道自定提高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标准的,所需资金由各镇(场、有关街道)自行解决。
第九条 各级财政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集中划拨至区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专户。
第三章 奖励扶助金的申请、给付及责任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均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小孩出生证、结扎证、结婚证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镇(场)、街道计生办提出申请,填写一式三份的《xx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确认。
(一)初审。村(居)委会接到《申请表》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初审,将符合申请条件的对象名单报镇(场)、街道计生办。
(二)审核。镇(场)、街道计生办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将《申请表》和《xx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报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及当地镇(场)、街道。
(三)张榜公布。镇(场)、街道计生办审核的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应及时在村(居)委会张榜公布10日,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和镇(场)、街道计生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清楚;特殊情况的,可延长30日。
(四)确认。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镇(场)、街道计生办已审核的对象名单,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审核确认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汇总镇(场)、街道上报的对象人数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报区财政局核准,确认无误后将各镇(场)、街道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场)、街道计生办,由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第十二条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按月计算、按季度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按夫妇一方实施结扎手术的第二个月起计发奖励扶助金。按季度发放,即以季度为发放奖励扶助金时间单位,第一季度的奖励扶助金在第二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发放,依次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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