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区直机关作风建设,更好发挥区直单位的职能作用,推动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区委、区政府决定对区直单位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坚持以绩为准的原则;
(三)坚持上级评议、领导评议和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五)注重群众公论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
区直党政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副科级以上赋予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市区双管单位。
新组建单位时间不够半年的不参加该年度工作考核。
三、考核内容
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性质、任务和指标确定考核内容。主要内容为:
(一)职能工作完成情况;
(二)区委、区政府布置的招商引资、挂钩帮扶、服务基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突击性等工作完成情况;
(三)党建工作完成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市直对口业务部门交办的工作完成情况。
考核既注重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和质量,也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四、考核标准
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考核标准如下:
(一)优秀。能依法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圆满完成本年度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受到区委区政府、区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充分肯定;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意识强,群众公论好;班子团结实干;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措施落实;内部管理规范有序。
(二)良好。能依法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能,较好地完成区委区政府、区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的工作任务,成绩比较明显;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比较强,群众公论较好;班子比较团结实干;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措施比较落实;内部管理比较规范。
(三)合格。能依法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基本能够完成区委区政府、区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布置的本年度工作任务;为基层和群众服务的意识和群众公论一般;班子基本团结;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措施基本落实;内部管理基本规范。
(四)不合格。履行区委、区政府赋予本单位的工作职能不够好,未能完成区委区政府、区领导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本年度主要工作任务;缺乏为基层为群众服务意识,群众公论不够好;班子不够团结;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不够落实;内部管理存在问题较多。
五、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采取单位自评、三评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区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自评。每年1月上旬,被考核单位要写出本单位上年度工作的总结,并如实填写好《区直单位工作年度考核综合评价表》(见附件2),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上交区直单位年度工作考核办公室。
(二)三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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