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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09-17 18:15:20]   来源:http://www.xuexue6.com  规章制度   阅读:6166
概要: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始兴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进—步解决参保人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200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是指始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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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始兴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体系,进—步解决参保人员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以及(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韶府[2000]1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是指始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劳动保障局)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始兴县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单位整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或另立大额医疗专户管理,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的超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倍)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由人寿保险公司负责的医疗保险。
       第三条 凡按《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职工(包括退休人员),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之日起,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
       第四条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运作,分别核算,独立建帐。
       第五条 互助金缴费基数为每人每年60元。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参保当月起一次性缴清,从次月起享受互助金医疗特遇.
       第六条 互助金的缴费基数根据全县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变化情况可进行适当调整。
       第七条 互助金的赔付范围和支付标准:被保险人产生的符合始兴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各项费用,扣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后,商业保险公司或大额管理专户按剩余部分的87%报销。保险金的支付额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每人累计可达10万元。
互助金结算为一年,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结算期一致。
       第八条 被保险人垫付医疗费用超过4万元,无能力继续垫付的,可向商业保险公司申请预赔,商业保险公司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预支医疗保险金,以保证被保险人的医疗不至中断。
       第九条 具体结算办法由劳动保障局、卫生局、商业保险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未尽事宜,桉照始兴县医保配套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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