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六)定办公经营场所证明。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资质年度检查,并定期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及有关资料。
第三章 开发项目立项管理
第十五条 房地产项目管理的范围:
(一)统一按照县城市政总体规划的范围;
(二)房地产项目在5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应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
(三)私人建房总投资在30万元以上,建筑面积在600平方米以上的,属房地产开发管理范围,除要按法定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外,还应按房地产开发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四)禁止任何形式的单位集资建房或以私人名义变相集资建房。
第十六条 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城镇规划、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年度计划的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经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还应当报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用地应当以出让方式取得;但是,法律和国务院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书面意见,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的依据之一: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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