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的规定,积极引导和扶持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等方式实现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有效缓解拥有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企业融资瓶颈,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专项经费,并在其中安排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用于补贴我区中小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方式向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利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由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介机构解决。
第三条 区知识产权局是贴息资金的实施部门,负责贴息资金的使用和跟踪管理,区财政监督办公室是贴息资金的监督机构。
第四条 贴息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管理、协调引导、科学评估、择优资助的使用原则
第五条 凡在南海区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小企业,均可以按本办法申请贴息。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专项用于冲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所产生的财务费用。
第七条 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贴超过应付利息总额35%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利息补贴。
第八条 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1次,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贴息比例不超过企业应支付贷款利息额的35%。
第九条 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40万元。年度内企业申请的贴息资金按财政预算安排,用完即止。
第三章 贴息资金申报和管理
第十条 申报贴息资金项目的条件
(一)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运用和管理。
(二)项目的实施方案科学合理、实施内容明确、预期目标具体、经费预算合理,便于过程管理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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