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居)干部 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村(居)干部队伍建设,促进廉洁从政,根据各级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区各村(居)党委和党(总)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村(居)其他组织选举产生的人员和村(居)委聘用的各类管理人员,村民小组组长、副组长依照执行。
第三条 村(居)干部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行使职权活动中索取、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
(二)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钱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权的礼物馈赠、宴请及其他消费活动;
(三)利用管理集体资产的权力,为个人及亲友经商办企业或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
(四)用公款报销应由私人负担的各种费用,或将此类费用由管理、服务的对象支付;
(五)兼任管辖企业或其他经济实体职务并领取兼职工资或报酬;
(六)利用工程发包收受回扣或利用土地、物业租赁等收受非法利益;
(七)利用本人及家庭成员婚丧嫁娶以及生日、乔迁等喜庆事宜借机敛财。
第四条 村(居)干部要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公款旅游或假借名义公款旅游;
(二)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四)未经批准用公款购买小汽车;
(五)以会议、庆典等名义赠送贵重礼品、纪念品。
第五条 村(居)干部要严格遵守财物管理制度,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名义侵吞公款,截留资金将公款私存、私分或设立小金库;
(二)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
(三)未经批准,巧立名目发放各类工资、津贴、补助或实物;
(四)挪用集体资金、利用集体资产谋取私利;
(五)用公款办理金融卡供个人使用;
(六)未经集体讨论同意,将公款借给单位或个人使用;
(七)将扶持(扶贫)、优抚、优待和救灾救济、防疫等专项款物挪作其他用途;
(八)以各种名目收送“红包”;
(九)违反公物采购制度,擅自进行大宗公物采购;
(十)安排直系亲属担任本人所在单位财务人员;
(十一)隐瞒或不公开财务真实情况;
(十二)干扰或阻挠上级主管部门对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十三)擅自决定对外投资、借贷、融资、担保等活动;
(十四)不履行对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和财会人员的监督职责。
第六条 村(居)干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禁止乱收乱罚和各种摊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擅定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擅自印发、转让、转借、代kai收费收据;
(三)将职责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以有偿服务名义进行收费;
(四)擅定罚款项目;
(五)向企业和个人摊派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