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供货采购方式操作规程
一、采购项目立项
采购人确认采购需求后,按要求填写《龙湖区政府采购申请表》,拟定协议采购的,采购项目必须是采购目录中已列入政府协议采购范围。采购资金属财政拨款的报财政相关业务部门或各街道(镇)财政政所确认采购资金;属自筹资金采购的由采购人确认并承担资金使用责任。采购项目经确认采购资金后报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立项。
二、签订合同和备案
采购人可自行选择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区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与供应商达成政府采购协议的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副本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和采购机构备案。
三、组织验收
采购项目完成后,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填写《龙湖区政府采购质量验收报告书》(验收报告书一式四份,采购人、供应商、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采购机构各执一份)。
四、付款方式
1、采购项目属财政拨款的(包括已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待采购完成后,由采购人带齐发货票(复印件)、经采购人填写并盖章加具付款意见的《龙湖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确认书》、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区国库支付中心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2、采购项目属自筹资金(包括上级直接拨入资金)的实行专户支付。采购人应自采购项目签订合同之前,将自筹资金划入“龙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专户”,待采购完成后,由中标、成交供应商带齐发货票(复印件)、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送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开具拨款书,向供应商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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