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采购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支出管理,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龙湖区辖区内各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的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指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基金及一切预算外收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采购,是指采购人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工程招标投标法。除达到省、市工程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建筑面积和资金数额的依照工程招标投标法及汕头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汕头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第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外,其余的暂按照本办法规定所适用的采购方式执行。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除在建工程按原来签订的合同执行外(包括工程资金预决(结)算程序),其余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必须按预算资金所适应的规定执行,对纳入政府采购的工程项目在完成招投标后,施工过程中出现增加或减少项目的,应按原规定送有关部门审批。
第七条 依法律规定,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设“龙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和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订龙湖区政府采购有关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经区政府授权,制订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和招标数额标准;
(三)负责区直、各(街道)镇、各有关单位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审核和确定采购方式;
(四)负责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管理;
(五)负责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筹建、管理以及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六)负责审核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
(七)负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资格审查及开展对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业绩考核;
(八)负责政府采构管理人员的培训,拟订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并对政府采购执行人员进行资格认证;
(九)依法律规定权限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及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质疑、投诉等事项,并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检查、处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
(十)指导各有关部门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承办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财政部门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就政府采购的货物和工程、服务项目拟定采购限额标准,制订采购目录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任何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执行,不得超标准采购。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采购机构应当加强本部门、单位采购工作的管理,支持和协助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依法履行职责。
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义务和权利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机构和供应商等。
第十一条 区集中采购机构主要由“龙湖区政府采购中心”承担。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业务,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贯彻执行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等规定;
(二)按规定组织实施经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的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