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基础教育投入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基础教育投入,促进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举办的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统称基础教育学校)经费的筹措、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基础教育投入保障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价格、审计、监察、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民政、税务、国土、规划、建设、农业、统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础教育投入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基础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保证基础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改善基础教育办学条件,发展基础教育。
鼓励村(居)委会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学校办学条件。
第二章 来源与使用
第五条 基础教育投入来源:
(一)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主要包括:年度预算安排的资金,国家、省、市转移支付用于基础教育的资金,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中用于基础教育的部分;
(二)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依法收取的学杂费、保教费、借读费;
(三)基础教育学校通过兴办校办产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等形式获取的收入(包括校办产业减免的税、费部分);
(四)社会组织、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个人的捐赠;
(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基础教育投入。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的基础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市、区(县)人民政府用于实施基础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基础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预算内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按不低于省核定的标准执行,并严格开支范围。
第七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基础教育学校的学生和师资情况、办学条件以及基础教育的发展需要等因素,提出基础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发展基础教育,实施基础教育专项建设,促进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
教育专项资金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逐年递增。
第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