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残联,按照分工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残疾人的来信来访工作,为残疾人排忧解难,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残疾人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县(市、区)、乡(镇、街道)残联和基层残疾人群众组织。
县级残联归口政府管理和领导,由政府领导联系,业务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对口指导,在政府计划中单列户头;为当地正局级机构,给予编制保证和工作条件;干部由地方为主管理,上一级残联协助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定事业费基数并逐年增加。
乡(镇、街道)残联应有专职工作人员编制、拨给经费。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和残疾人比较集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残疾人群众组织。
第二十八条 残疾人工作者要努力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热爱残疾人事业,具有奉献精神,恪守“人道、廉洁”的职业道德,发扬“团结、实干、开拓、高效”的工作作风,掌握社会化的工作方法,培养一专多能的才干,密切联系残疾人,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培养残疾人从事残疾人工作,选拔优秀残疾人进入残联领导岗位。
第三十条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本要则,建立残疾人组织,开展残疾人工作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