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指审计机关在实施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示,广泛听取有关单位(部门)和群众对领导干部(人员)在任期经济责任方面的意见,依据审计权限对有关单位(部门)和群众反映问题进行审计核实,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
第三条 公示对象。列入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领导干部(人员)。
第四条 公示内容。领导干部(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政治面貌、任职情况和审计范围等。
第五条 公示范围。领导干部(人员)任职期内所任职的工作单位(部门)及其属下单位(部门)。必要时可在更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公示方式:
(一) 向领导干部(人员)任职的工作单位(部门)发出审计前公示或召开有关会议公开传达。
(二) 在领导干部(人员)任职的工作单位及相关单位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公开张贴公示(公示格式见附件)。
以上公示方式可以单独采用,也可以合并采用。
第七条 公示时间。审计机关在发出审计通知书前进行审计前公示,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八条 公示程序:
(一) 审计机关根据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拟定审计前公示及选用公示方式。
(二) 审计机关向领导干部(人员)所任职的工作单位(部门)及相关单位(部门)发出审计前公示,明确受理意见的方式和联系电话。
第九条 公示要求:
(一) 公示期间,单位(部门)和个人可通过口头、电话或书面等形式向审计机关反映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方面的意见和问题。单位(部门)反映问题要求加盖单位(部门)公章,个人反映问题要求署名并提供联系方式,否则,除反映的问题线索较清晰外,审计机关一般不予受理。
(二) 单位(部门)和个人反映问题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得捏造事实,诬陷他人,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 领导干部(人员)要正确对待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不得阻挠、刁难单位(部门)和个人反映问题,不准打击报复,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四) 公示期间,审计机关指定专人负责接待单位(部门)和个人来信、来电、来访,对其所反映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方面的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单位(部门)和个人所反映的领导干部(人员)的问题,否则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对公示中反映问题的处理:
(一) 审计机关将公示期间单位(部门)和个人反映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方面的问题,列入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方案,重点进行审计核实。并根据审计核实情况向反映问题的有关单位(部门)和个人进行反馈;
(二) 审计机关发现领导干部(人员)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越秀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公示样式
附件:
关于 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公示
根据中共越秀区委组织部《关于 同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我局决定自 年 月 日起,对 同志担任 期间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现予公示,征求单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