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村镇公用设施以及单位或个人进行装饰装修、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产生的废土、废料等废弃物。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垃圾,是指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土、废料、炉渣等废弃物。本办法适用于本镇范围内建筑垃圾、工业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一、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纳入属地管理,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各村村委会是建筑垃圾和工业垃圾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根据常绿镇实际,确定五联村雀尾岭填埋点为本镇唯一的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填埋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道路、溪道、垃圾箱(桶)、垃圾中转房(站)等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及工业垃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及工业垃圾弃置场或者受纳未经核准倾倒的建筑垃圾及工业垃圾。
五、建房单位或个人在申请建房前,必须与村委会签订建筑垃圾处理协议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垃圾产生3日内,将垃圾自行清运到垃圾填埋点,逾期不进行清运的,由所在村村委会组织清运,清运费用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六、在建筑垃圾或工业垃圾清运过程中,要做好防护工作,沿途不漏洒、不飞扬,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一经污染,由所在村村委会督促做好清扫工作。
七、无主、遗留及其他原因未清运的建筑垃圾及工业垃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村组织清运。
八、对于工业垃圾中无毒害、无污染的可焚烧的废弃物,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与所在村签订好协议,清运到村垃圾中转房(站),并承担相应的垃圾处理费用;无法进行焚烧处理的,自行清运到雀尾岭垃圾填埋场进行填埋;对于工业垃圾中有毒害、有污染的各类废土、废料、炉渣等废弃物,由产生垃圾的单位或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进行处置。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及工业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混入建筑垃圾及工业垃圾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
十、垃圾填埋点要加强管理,做好如下工作:
(一)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不适合填埋的垃圾;
(二)垃圾填埋点应设围墙,并有防尘、灭蝇和防污染措施;
(三)垃圾填埋点内未经同意不允许拾拣废旧物品者进入。
x镇人民政府
20**x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