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只反映主要经营业务上产生的债权债务,如协议出让土地和招拍挂方式中产生的款项。要求在债权债务形成之时所选用的科目一贯应用,直到款项结清为止,不能随意调整,避免造成挂账混乱。
除此之外的其他款项应区别性质反映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科目。如:备用金、保证金、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其他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款项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损益类科目余额期末应结转“本年利润”。
公司的利润总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税后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经过上述分配后,为未分配利润。未分配利润可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企业如发生亏损,可以按规定由以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
第二十三条 企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的10%的比例提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法定盈余公积金计提比例应报财政部门备案且在执行年度内不得变动。年度间确需变更的,应在变更年度前一个月内重新备案。公司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可按规定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财政政策与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体制,不断完善财务约束机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对外投资和为其它企业提供经济担保。
第二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只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结算户,如有基建项目和贷款项目的,允许再开设一个基建账户和在贷款银行开设一般账户,但基建结束或贷款还清后应及时撤销账户。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变动事项及融资行为,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1.产(股)权转让;
2.资产损失核销;
3.银行贷款。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财政部门、开户银行、税务机关以及其它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财务报告是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公司应按月、季、年度编报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实行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的首次确定和更换须经董事会通过。
第三十条 公司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财务报告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一并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以注册会计师签署的审计报告为依据,审核或复查公司年度会计报表,并将审核或复查的应调整财会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五章 债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应自求平衡,自我消化债务。要按照《关于印发富阳市乡镇“消赤消债”三年计划考核办法的通知》(富政办〔20**〕77号)要求,在20**年前化解所有债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再举新债。确需发生新债的,实行项目报告制和金额审批制。对新增债务5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财政局审批;50万元以上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财务处理事项,可比照相应的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在国家出台相应的政策制度之前,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富阳市乡镇(街道)工业园区投资开发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富政办〔20**〕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