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企业党组织应及时接转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组织关系。在接转关系时,企业党组织要与党员见面,与接收单位(地方)党组织见面或信函联系,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安置地(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以及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外出地(单位)党组织,应按规定及时接收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组织关系,并将其纳入基层支部参加组织活动,加强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党组织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特别是下岗、离岗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所去单位尚未建立党组织的,要确定专人联系。联系人主要向下岗、离岗职工党员通报重大问题,传达支部活动安排以及对他们的要求,寄送学习资料,了解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情况。下岗、离岗后外出的党员每季度或半年应向党组织(或联系人)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报告有关重大问题和本人重大事情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联系人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联系情况。
第十条 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必须参加民主评议党员活动。因特殊情况暂不能回支部参加评议的,经支部报请上级组织批准后,可在外出返回后由支部进行评议。党组织要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政治思想、执行纪律、组织观念、发挥作用等提出具体要求,并作为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奖惩制度,对模范遵纪守法、积极维护社会稳定或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党员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纪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对“四不”(不请假长期外出、不按时交纳党费、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党员也要区别情况按照《党章》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下岗、离岗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2角。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并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
第十三条 企业党组织要经常深入下岗、离岗职工党员中,特别是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流出集中地,了解他们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为他们提供各种就业信息和多种形式、多种内容的再就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寻找再就业岗位。特别是对曾为企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下岗、离岗职工党员以及家庭生活十分困难的党员,由组织出面与有关部门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他们能在企业内部或社会劳动就业市场中尽快寻找到新的工作岗位。
第十四条 加强对下岗、离岗党员的培训教育。党员下岗、离岗前,企业党组织要抓好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正确认识改革,处理好个人利益与企业、国家利益的关系,及时化解下岗、离岗后的各种矛盾。帮助下岗、离岗职工党员转变思想,树立新的择业观念。
党员下岗、离岗后,党组织要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教育。要坚持进行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教育,帮助他们进一步牢记党的宗旨,自觉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第十五条 企业党组织要注意宣传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再就业的先进模范事迹,激发他们的使命感和责任感,鼓励他们积极投身改革,为两个文明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章 组 织 领 导
第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加强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责任到人。
第十七条 企业党组织要建立健全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建档登记制度、专人联系制度、外出请假审批制度、定期汇报政治思想及培训学习制度、目标管理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费收缴制度等,做到“四定”,一定管理责任,落实责任制。企业党组织是管理的主体,党组织负责人是管理的责任人;二定管理部门,企业党务部门是党员管理的归口部门,具体负责下岗、离岗党员的管理工作,确保每一位下岗、离岗职工党员都在党组织的有效管理之下;三定管理制度,要根据下岗、离岗党员的实际和再就业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活动制度;四定管理考核,要把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作为党建专项考核的重要内容,保证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第十八条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管理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党组织的建设,并给予人、财、物力的支持。要特别关心从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者,切实解决他们的困难,努力消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xx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