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企业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发挥好他们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是指企业因减员、关闭、停产、破产、辞退、内退等原因而离开企业或原生产工作岗位的党员。
第三条 企业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管理应坚持严肃认真、简便有效、有利于党组织教育管理和监督,有利于下岗、离岗职工党员发挥作用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每一个党员隶属于一个党组织,党组织管到每一个党员”的要求,努力做好下岗职工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
第五条 企业整体出售的,党员改由购买方党组织管理;若购买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分拆出售的,其出售部分党员改由购买方党组织管理;若购买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先租后售的,在托管阶段,党员组织关系不变。买断企业产权后,改由买断方党组织管理;若买断方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企业实行职工持股或股份合作制的,买断企业国有(股)权的,党员由新企业党组织管理。
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党员改由控股单位党组织管理;若控股单位没有建立党组织的,由原企业上一级党的领导部门负责组建。
停产、半停产企业,待岗职工党员较多的,可按待岗和在岗两条线,分别由“留守职工党支部”、“待岗职工党支部”管理;离退休职工党员较多的,由“离退休党支部”,实行分类集中管理。
减员下岗后仍与原企业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且没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党员,原则上由原企业党组织继续管理。
外借、外派和下岗再就业后有固定工作地点的党员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所去地方(单位)党组织。
内退党员原则上由企业离退休党支部管理。没有建立离退休党支部的,继续由原党支部管理,也可将其组织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党组织,由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社区(乡镇)党组织管理。
辞职、辞退等与原企业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党员,其组织关系随人事、劳动关系的转移而转至现所在地(单位)党组织。不能随转的,可转至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的人才交流中心党组织,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党组织。
第六条 下岗、离岗后外出务工、经商的党员要求流动时,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申请,说明流动原因、方向及时间,由党组织办理党员流动的相关手续。对有固定工作地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所去地(单位)党组织;时间在3至6个月且有固定地点的,原企业党组织应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所去单位党组织负责安排其参加党的活动;无固定地点、经常外出的,时间在6个月以内或长期外出又无固定地点的,要参加原所在地党组织活动,组织关系仍留在原企业,在原企业党组织交纳党费。对外地来秦临时工作的党员,本人要求参加组织活动的,企业党组织要吸收其参加。
下岗、离岗职工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或3人以上领办、承包经济实体的,原企业党组织或街道社区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 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
第三章 管 理 教 育
第七条 企业党组织要建立下岗、离岗职工党员档案,对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基本情况、下岗原因、去向、履行党员义务、行使党员权利、发挥作用情况等进行登记,随时掌握下岗、离岗职工党员的动态,并将情况报上级党组织备案。要做到对下岗职工党员的人数清、基本情况清、交纳党费底数清、参加党组织活动清、在社会上的表现清,确保不出现党员组织关系“挂空”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