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做好我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管理工作,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创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进一步调动广大知识分子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参照《广东省选拔管理优秀专家办法》(粤发〔1999〕1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市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是指市委组织部按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选拔,并报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
第三条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由市委组织部管理,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按其职能分工协助管理,其所在单位具体管理。
第四条 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每批管理期限为三年,三年后进行考核调整。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符合选拔条件的可继续列入管理;对新涌现的符合选拔条件的要及时选拔评审,列入管理。
第五条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工作岗位,要保持相对稳定,尽量减少兼职和社会活动,使他们专心从事专业和技术工作,发挥特长,在管理期限内跨系统、跨地区调动的,要事先征得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六条 要加强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工作的领导,做好他们的考核鉴定和培养使用工作,对在管理期间出现重大错误、不符合原选拔条件的可报市委组织部批准,不再列入管理。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受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必须向市委组织部报告。
第七条 设立“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专项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做好用款计划,市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参观考察、体格检查等开支。各级财政部门及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所在的单位,对他们在管理期间的科研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八条 关心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思想政治进步,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他们在科技决策中的参谋、咨询、服务作用。经常保持与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联系,掌握情况,交流思想,鼓励他们走与实践相结合、与工农相结合的道路,为他们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创造条件。要保证每年有一定的业务进修和培训学习时间。在安排参加学术讨论、外出考察时,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和条件允许,应优先予以考虑;与其业务关系较密切的会议,应允许他们参加,并提供方便。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风尚。对在管理期间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九条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经评定后,由市委、市政府颁发《茂名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荣誉证书》。
第十条 要创造条件为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提供办公地点和实验场所及其它必要的设施;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要为他们优先和优惠提供实验基地、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和科技情报。
第十一条 改善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优先安排因公、因病用车,优先安排住房;已担任副处以上职务或取得高级技术职称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住房待遇和报销电话费的待遇,其他的享受所在单位的副职待遇;夫妻两地分居的,其配偶户口可迁入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所在地;其子女的入学(小学和中学),有关部门应优先安排;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属农村户口的,经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可转为城市户口。
对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实行每年一次体检,并有计划组织到外地考察或疗养,所需费用从“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专项资金”中开支。
第十二条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每月享受200元生活补贴。补助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开支。生活补贴的发放从被列入管理之日起执行,对于生活特别困难的,所在单位可视情况增加适当的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发放书刊资料费,数额由单位自行确定和支付。
第十三条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申请科研立项,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所需的设备和经费,应尽量予以解决;对德才兼备、发展潜力大的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市委组织部可推荐到适合的岗位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领导能力,使他们成为我市科研管理和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十四条 市管优秀专家和拔尖人才的选拔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