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度内未开展业务的;
(四)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第十六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工作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凡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人员,均需通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xx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以下简称资格证),并持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从业资格培训工作由省人事厅统一规划、统一培训大纲、统一培训教训。由省、市人事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各类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加强管理和指导。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进行检查的人员,须待《xx省行政执法证》,正确履行职责,不得侵犯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设立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两个月内按规定补办《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的;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违反《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未经批准举办人才交流会的,按照《xx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其情形,由县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xx省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xx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申请书》、《xx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年检报告书》、《xx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由xx省人事厅统一印制。
第二十本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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