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市场秩序管理
第三十三条 凡进入城区进行交易活动的工商户,一律到商贸城市场、西市场、惠民市场、盛德市场和允许经商的街道定点亮证经营,坚决取缔流动和无证经营。
未经许可,严禁在景新大街、景安大街、景华大街、仲舒路、市场路、亚夫路等主干街道上室外摆摊设点。
第三十四条 沿街门店一律室内经营。门前禁止陈列商品和从事加工、制作、修理等活动,店前不准设置围栏,以保证人行道畅通。
第三十五条 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在主干街道道口设置的早、晚饮食摊点,除颁发临时占道许可证外,必须按指定的位置、规定的时间经营,并做到摊位周围五米内保持清洁,及时清除随产垃圾,做到摊收场清。
各冷饮餐门店应自备箱篓收集废纸、废物、垃圾。
第三十六条 县城主干街道上,未经许可,严禁室外摆放音响设备和节目广告牌、严禁室外播放歌曲和录音。
第三十七条 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大队批准,夜市要在指定位置按规定时间经营,并搞好卫生,做到摊清地净。
第七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未按城建规划占用土地开工建设的,为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占用的土地由县政府责令退回。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及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其土建工程费用总额10%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手续不完备即开工建设的。
(2)占压建筑红线的。
(3)未按规划退出红线以外要求的。
(4)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及供排水设施的。
(5)危害城区安全、污染破坏城区环境、容貌的。
(6)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区功能协调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未经登记审批,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没收违法所得,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以下罚款,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其费用由发布者承担。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责令停止发布,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广告发布内容同时违法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非法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行为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退还、赔偿损失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1000元罚款:
(1)因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按规定工期完工的。
(2)建筑竣工未同时清理施工场地的。
(3)擅自将单位或者个人的道路、管线与城市道路、管线衔接的。
(4)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园林、公共绿地使用性质的。
(5)擅自修剪树木、损坏花草等破坏城市绿化行为的。
(6)在城市道路两侧进行建筑,不设遮挡设施、乱堆物料,影响交通或者城市卫生、市容的。
(7)其它损坏城市环卫、照明等附属设施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罚款:
(1)在县城内乱摆摊点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00元至1000元罚款。
(2)不按规定清扫街道、清运垃圾、影响县城卫生的,处以每处5元至25元的罚款。
(3)随地便溺、乱扔果皮等废弃物的,处以10元以下罚款,并负责清理干净。
(4)在县城建筑物、电杆、树木上乱钉、乱挂、乱贴、乱画的,处以每处20元至100元罚款。
(5)在县城公共场所和街道焚烧垃圾、树叶、杂物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
(6)在城区内道路和广场堆放物料、打场晒粮的,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7)不按指定地点、时间、方式倾倒垃圾,不足一吨的,处以50元以下罚款;一吨及其以上的,处每吨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