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市委适时组织日常考察和年度考核。对"一把 手"的"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民主测评。同时,要把考察、考核和民主测评的结 果向本人反馈。
(四)实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党政"一把手", 要进行任期内和晋升、调任、转任、退休、辞职等离任前 的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者的经济责任作出 客观评价,出具审计结果报告,报同级政府和党委组织部 门;被审计者在经济责任方面如有问题,应向同级纪检监 察机关报告。
(五)实行任前廉洁自律专题谈话制度。市委组织部、 市纪委对新任"一把手",在正式到职时要进行一次廉洁 自律专题谈话,并将谈话的有关情况填入《廉洁自律专题 谈话登记表》,同时赠送《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手册》。
(六)实行党风廉政考察和诫勉谈话制度。市纪委对 "一把手"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考察,发现 有不廉洁情况的,要进行诫勉谈话。
(七)实行巡视员制度。市委定期、不定期派巡视员, 对"一把手"及班子成员实施监督。巡视员可列席有关会 议,向班子成员或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有关会议记录 和材料。
第九条 领导班子内部监督
(一)健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领导班子民主 生活会每年至少开一次, 要切实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 和原则性。领导班子成员既要尊重支持"一把手",又要 敢于提出批评意见,增强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对"一把手"思想作风和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领导 班子其他成员应在民主生活会等适当场合提出批评、交换 意见 ,或及时向上级党委和纪检机关、 组织部门报告。 "一把手"要自觉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充分发挥 机关党组织的监督作用。
(二)实行重大决策集体研究制度。决策重大问题, 除紧急处置突发事件外,应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研究重大问题除特殊情况外不能临时动议,应至少提前一 天将议题通知班子成员, 到会人数须达到应到会人数的 2/3以上方可开会。
(三)实行重大决策表决制度。在决策重大问题时, 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进行表决。表 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三种形式。表决时获得应到会 人员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方能形成决议。
(四)实行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制度。班子成员与"一 把手"、党政"一把手"之间应相互监督。班子成员明知 "一把手"有违纪违法情况而故意隐瞒、不汇报的,党政 "一把手"明知班子成员有违纪违法情况而不开展批评、 不汇报的,党政"一把手"之间明知对方有违纪违法情况 而不提醒、不监督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人大、政协监督
人大常委会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 监督工作的方式,认真组织视察、检查、评议等工作,切 实做好对依法任免的政府部门"一把手"的监督;政协和 民主党派要发挥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的优势,加强对"一把手"的民主监督。组织部门要主动到人大常委会、政 协征求对各单位党政"一把手"的意见,及时报告市委。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
(一)实行社会公开监督制度。组织、纪检部门分别 设立公开举报电话,鼓励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面向全社会 受理对党政"一把手"的举报,举报情况由组织、纪检监 察部门及时作出处理,并向市委汇报。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对拟提任的党政"一把手"应在一定范围、一定期限内进行公示,广泛听取 各方面意见,根据群众反映及调查核实情况,再决定任用。
(三)完善政务公开制度。要增加公务活动的公开性, 本单位政务公开的范围、内容、要求和重大决策的实施过 程、结果及领导班子工作规则、决策程序、办事程序等, 都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四)建立和健全舆论监督制度。对各单位"一把手" 的违纪行为,新闻舆论可以通过内参信息反映,按干部管 理权限经过审核的,可以公开曝光。
第四章 违反《规定》的纪律追究
第十二条 "一把手"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纪政纪,予以追究;或作出通报批评、免职、调离领导岗位等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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