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纪律。对干部考察、评价情况要严格保密,任何时候不得随意透露考察情况。
第十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权利
1、查阅考察对象的档案及相关资料,找干部群众谈话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
2、根据不同对象和具体情况对考察方式提出建议。
3、全面了解和掌握与考察有关的情况和内容。
4、依据考察结果对考察对象明确提出能否使用和怎样使用的意见、建议。
5、有权拒绝其他人员包括不相关的领导询问考察情况的要求。
6、干部考察人员因考察干部而遭受打击诽谤的,有权要求组织予以澄清事实和处理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1、加强对干部考察者的培训。通过上岗前培训、定期培训和考察组人员集中培训等形式,加强对考察人员的政治、业务教育,不断提高干部考察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干部考察工作的需要。凡干部考察人员未经培训的,不得参与干部考察工作。
2、加强对干部考察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干部考察人员的素质和条件,确定干部考察人员名单,并及时审核发证,对不符合干部考察人员的资格条件的,不予发证;已经发给的,要予以收回。
3、加强对干部考察人员工作情况的掌握。市委组织部、各县(区)委组织部(政工部)和市属各部门、各单位党组织要建立干部考察使用情况登记备查制度,对每次干部考察和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纪律和监督
1、考察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遵守以下纪律: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歪曲事实真相;不准泄露考察工作情况,不得在非工作场合议论干部考察工作;不准参加与自己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及其他特殊关系对象的考察;不准接受考察对象、考察单位的宴请和安排的营业性的娱乐活动,不准接受赠送的礼物,不准借考察之便牟取个人私利。
2、加强对考察工作的监督。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工作实施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考察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可向上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或检举。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要十分重视群众监督,对反映出来的问题,按职权范围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三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奖励
对在干部考察中,认真负责,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评价客观全面,意见、建议合理,识人准确,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人员,应以适应的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干部考察人员的责任追究
被考察人获任命后,发现在任职前发生的在考察中未掌握和未反映的严重问题或违法行为的,考察人员应作出真实的解释和说明,并视情追究考察人员的考察责任。对干部考察人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区别不同情况对考察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取消考察资格,或调离组织人事岗位,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没有按规定程序实施干部考察而导致考察失实、失真的;
2、对干部群众所反映的问题未深入调查核实导致用人失误的;
3、不敢坚持原则讲真话、实话,对考察中掌握的情况未如实汇报,或放弃原则,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相,造成用人失误的;
4、对责任心不强,工作不深入,敷衍了事,致使考察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考察材料表述不清或表述有误的;
5、因考察人员的原因跑风漏气,泄露干部考察工作秘密,借考察之机谋取私利、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对市属部门所属单位、县(区)属部门、乡镇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是否实行考察责任制,由各县(区)委组织部(政工部)、市属各部门党委(党组)确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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