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特困居民每年只能申请一次重大疾病医前救助。区民政局在审批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时,应首先核销已批准的医前救助金。
第八章 救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 区里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资金来源渠道为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款等。其中财政拨款部分由区财政局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城乡医疗救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结余资金转入下年使用,不得挤占挪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民政局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管理,建立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基础档案,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克扣或挪用。
第二十四条 城乡医疗救助金由区民政局直接推行社会化发放。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开、公正。
第二十五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九章 救助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乡医疗救助管理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发放医疗救助金。对不按规定发放、挤占挪用、贪污浪费救助金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责令限期改正;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指定医院要按有关规定为城乡特困居民提供有效、廉价的医疗服务。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如有拒绝推诿、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行为的,由卫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弄虚作假行为骗取、冒领救助金的,一经查实,除如数追回外,并由社区(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两年内不得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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