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救助标准
第十二条 城乡低保对象医疗救助的具体标准是:
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超过2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超出部分费用按5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数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三条 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患重大疾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以及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实际负担超过5000元的,可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超出部分费用按30%给予救助,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
(一)在非指定医院或未按规定转诊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不能提供有效收据或有效原始证明的;
(三)器官移植的费用;
(四)超出基本医疗“三个目录”范围的费用;
(五)跨年度累计的医疗费用;
(六)交通肇事、打架斗殴、服毒自杀、酗酒赌博、整容矫形、康复医疗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 审核发放医疗救助金时,应剔出下列费用:
(一)单位报销或补助部分的医疗费用;
(二)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报销、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三)社会互助部分费用;
(四)社会捐赠部分费用。
第六章 救助申请
第十六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要严格申请审批程序。
(一)城乡特困居民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村)居委会(远离城镇的向企业工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社区(村)居委会(企业工会)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指导申请人填写《福山区城乡医疗救助申请暨审批表》,低收入家庭居民另需填写《福山区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表》,于社区(村、居、企业)公示三天后,签署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村)居委会(企业工会)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后,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复审后,对病种、费用和证明材料认定无误的,及时签署意见予以审批。
第十七条 申请城乡医疗救助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材料,与申请城乡低保要求相同。
(二)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指定医院重大疾病诊断认定书、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病种专用病历)、透析放化疗门诊病历和医嘱复印件、出院记录、有效发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
2、医保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报销、赔付的证明材料;
3、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报销、补助医疗费用的证明材料;
4、有关机构及社会捐赠、互助及帮扶资助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城乡特困居民对当年发生的重大疾病医疗费用可以随时申请或累积后再申请救助,但每年最多只能提出一次申请。在申请人提供全部有效材料后,管理审批机构应于30日内完成全部审批过程,并于审批的次月前15日内发放救助金。
第十九条 为便于城乡特困居民就近看病和医疗救助的申请审批,人户分离的城乡低收入家庭居民应将户口迁入定居地后再申请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办理的,暂不受理其医疗救助申请。
第七章 医前救助
第二十条 对患有尿毒症并行肾或腹膜透析、恶性肿瘤并行放化疗且确无力先期支付医疗费的特殊困难城乡低保对象,可以凭指定医院诊断书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按照医疗救助申请程序,通过社区(村)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向区民政局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重大疾病医前救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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