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政府非税收入资金按照“国家所有、政府使用、综合预算、财政统管”的原则,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应严格控制预算单位的银行开户,严禁预算单位未经审批的银行开户行为。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应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实施分类管理,要建立并逐步完善非税收入项目体系,彻底理清收费项目的标准、级次、用途、征收方式等,对应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纳入一般预算和基金预算管理,对暂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全额纳入政府非税收入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扩大实行收支脱钩管理的范围。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规范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强化部门预算执行管理。
有法定专门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必须实行专款专用。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项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财政部门按预算和工程进度拨付建设资金。
政府非税收入支出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准的部门预算,按批准的项目和用途使用政府非税收入。市财政局应严格按批准的部门预算、政府非税收入缴款进度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证各执收单位工作的正常开展,对不符合规定的用款,不予拨付。
第二十四条 上下级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及时结算的原则,通过政府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定期划解、结算。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政府非税收入资金直接缴付上级执收单位或者拨付给下级执收单位。
第二十五条 在政府非税收入未完全实现收支脱钩、统筹安排的情况下,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实行适度统筹的方法,调剂使用政府非税收入。
第五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机关,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执收单位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由各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隶属关系向市财政局申领。首次领购票据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收费依据文件后,核定收入项目、使用票据种类、收费项目代码,发给《票据领购证》;凭证领购票据。《票据领购证》不得私自转让、销毁。
第二十八条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使用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任何单位擅自转让、出借、代kai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私自印制、伪造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规定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九条 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结报、核销已使用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来源中,按国家规定需要依法纳税的,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并将缴纳税收后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三十条 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领购、保管、登记、缴销等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确保票据安全。
第三十一条 遗失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应及时报告市财政局,并公告作废,市财政局应及时给予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票据存根应由执收单位妥善保管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经市财政局核准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或者收取、汇缴、划解、管理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稽查,及时依法查处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从制度上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的有序执收,应收尽收。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帐证、报表、非税收入票据等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有关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级各主管部门要对所属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加强监督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防止所属执收单位的各项违规行为发生。
第三十五条 审计、物价、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做好非税收入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非税收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财政、审计、物价、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的职责,查明事实,依法作出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