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对受到黄牌警告的业务庭,在年内又出现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的责任人下岗培训三个月。
第二十条 出现进京、赴省、到市上访的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负责人和责任人负责接回。
第二十一条 本院各业务庭对所办案件,要定期排查,重点包括有信访苗头,矛盾激化,发生问题,要提前介入做好工作,及时化解,确保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二条 由于审判人员排查不利造成无排查访、有理上访、有理重访、有理集体访的或越级上访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庭、室根据本规定的受理范围、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信访事项:
(一)有关业务庭室对受理范围内的信访案件,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应当依法直接办理;
(二)对应由上级法院或其他庭、室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报送上级法院或移送有关庭、室;
(三)对应由其他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转送,转交其他行政机关办理。
第二十四条 县委、人大交办要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信访办公室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转原审理该案的审判业务庭承办,该庭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写出审查报告后由信访办公室负责呈报上级有关部门,由承办庭负责答复信访人。到期不能上报的,必须书面说明情况。
第二十五条 上级法院要查报告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办公室,交审监庭审查,该庭应在二个月内审查完毕,写出审查报告,呈报上级法院,并抄送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应按信访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由有关业务庭办理。原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案或提案后,应认真阅读,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在五日内将原件退回信访办公室,并说明理由,不得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对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要认真及时办理。承办单位收到建议案或提案后,应在二个月内办理完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确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告,说明情况。但对会议期间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案或提案的正式答复,最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 院长接访日接待的信访案件,由信访办公室登记后,按院领导指示或根据管辖范围分流落实到有关庭室,承办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并答复来访人。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报分管院长同意,审查和答复情况书面抄送院信访办公室。
第二十八条 院领导和业务庭负责人要开展有重点回访信访人的活动,信访办公室负责安排回访信访人的范围,制订回访计划。回访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回访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做好上访老户的服判息诉工作。要定期排查,摸清底数,按照工作分工,实行领导和信访办公室及审理该案的业务庭专人包案责任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公正地审查上访老户的申诉,区别不同情况,把做好思想疏导教育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防止矛盾激化,限期解决好上访老户的问题。在全国、全省、全市有重大活动期间,对上访老户按属庭原则进行监控,主动与属地党委、政府联系,防止老户进京赴省上访。
第三十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投诉时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建立信访工作月报表制度,信访办公室要在每月30日前,将信访统计表下发至各庭、室。
第三十二条 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的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基本事实;
(三)原审处理意见;
(四)申请再审的理由和请求
(五)审查情况
(六)处理意见
对当事人反映执行等方面问题的,可根据申诉请求,有针对性地撰写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在接访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信访办公室可以提出奖励意见;对违反本规定的,可以提出处罚意见,报信访工作领导小组,作出奖励或处罚决定。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