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办理的督办事项,主办单位应积极牵头协同,协办单位要主动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督查事项的办理工作。办理结果原则上由主办部门综合意见后上报;
(三)承办单位办理的督查落实情况报告,要如实反映情况,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书面材料简洁明了,内容翔实。对规定期限内不能最终落实的事项,要说明原因,并报告最终落实计划。
第七章 政务督查责任考核
第十条 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区政府年度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同时按照《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年政府工作督查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上政文〔20**〕30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拖拉推诿、敷衍塞责等作风不实,导致督办事项不能落实,贻误工作进展的,对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政府分管领导进行处罚,由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进行通报批评,承办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区长或区长办公会议说明情况;对屡次督查没有汇报、没有结果的,由区监察局进行行政监察;由于办理不落实造成工作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理,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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