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事项完成并达到立项要求和实现流程闭合最终结果后结案,相关督查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二)重点事项督办程序
1、重点事项的提出
重点督办事项由区长、副区长定期或不定期分别提出(含督查重点事项、办理责任单位、协办单位、办理要求和办理期限),区政府督查室适时汇总,报经区长或主管副区长审定后印发有关承办单位办理。紧急督办事项,随时立项办理。
2、落实计划的制定
办理责任单位根据办理要求及时制定落实计划,明确工作标准、时间进度、方法步骤和需区政府或协办单位帮助解决的问题,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区长、主管副区长和区政府督查室。一经确定,协办单位也应按同样要求拟定相关协办工作的落实方案,抄送办理责任单位并报区政府督查室。
3、督办工作的组织
重点事项督办方案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根据承办单位的工作计划制定,明确落实措施和督办要求,报经分管区长审定;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协调以及日常工作情况的掌握和督促;承办单位定期向区政府督查室、分管副区长报告阶段性办理情况;区政府督查室依据信息反馈,定期或不定期对重点督办事项进行抽查、专报或通报;重点督办事项如需进一步协调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负责协调,必要时分管区长亲自主持协调;重点督办工作全面完成后,由各承办单位及时上报办结报告;区政府督查室验收核实后,专题报区长、分管区长。相关督查材料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第七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方式。
(一)书面督查。对需要政务督查的事项,由区政府督查室通过督查通知单或电话告知等形式,督促承办部门和单位按要求办理,并书面报告办理情况和落实结果。
(二)实地督查。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点督查事项,按督查立项要求,由区政府督查室根据区政府要求,会同区监察局、效能办、目标办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采取明察暗访形式实地查看、了解情况、动态跟踪问效,督促承办单位组织落实。对一些关系全局分步实施的重大事项,在阶段性督查的基础上,提出意见,供区政府领导决策。
(三)会议督查。对重要督查事项,由区政府领导主持,适时召开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落实措施,集中研究解决落实中存在的问题。
(四)督查调研。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决定、决办事项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批示、指示落实情况,开展督查调研,掌握总 体进度,分析存在的问题和症结,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报区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五章 政务督查时限规定
第八条 政务督查事项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一)区政府重点工作任务、重点工程、实事项目和全局性督查工作,实行月报告制度。各责任单位于每月3日前报告进度和完成情况。
(二)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决办事项,根据会议要求办理。各承办单位于会后5个工作日内报告落实情况。
(三)上级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件,区政府领导同志在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承办单位按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除有明确办理时限外,办理结果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督办事项力求最终落实结果。督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落实的,需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最终落实。需协调的督办件最终办结时限不得超过半个月。
(五)区政府督查室及时做好督办事项结果的汇总综合、专报通报和考核登记工作。
第六章 政务督查效能要求
第九条 政务督查坚持机关效能建设要求:
(一)责任部门和承办单位要增强效能意识,提高效率,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有督必办,有办必果,确保政务督查事项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务求最终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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