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信访听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质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依纪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促进信访问题有效解决,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中纪委《关于依法依纪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听证,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处理信访举报事项过程中,以听证会的形式,依据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程序。
第三条 听证应遵循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二)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处理原则;
(三)保障信访人和被信访人及证人的民主权利、合法权益原则。
第四条 听证范围:
(一)涉及群体性利益的信访举报事项;
(二)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问题;
(三)有关部门对反映的问题已作过调查处理和明确答复,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仍不服的信访举报事项;
(四)其它需要听证的信访举报事项;
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访人不愿意暴露身份,以及可能影响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等信访事项,不适用本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章 听证的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听证由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单位,根据听证范围向区纪委、监察局提出申请。
第六条 区纪委、监察局受理后,组织实施听证;并由信访室制作《信访听证意见书》,拟订信访听证实施方案,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区纪委、监察局确定听证参加人员,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参加听证的人员送达《信访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其会议的内容、时间、地点和需准备的相关书面材料。
第三章 听证参加人
第八条 听证的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信访举报事项承办人、信访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听证员、记录员和允许旁听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听证主持人由区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担任。听证主持人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
(三)负责确定听证参加人;
(四)按听证程序主持听证;
(五)询问听证参加人;
(六)接收有关证据;
(七)维持听证秩序。
第十条 信访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集体访应当按国务院《信访条例》规定选派不超过5名的代表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在听证中与信访人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信访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申请与本信访举报事项有关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听证人员回避;
(二)有权对本信访举报事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询,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有权就信访问题进行辩论;
(四)如实陈述信访事实和回答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询问
(五)如实提供相关证据;
(六)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员由区纪委、监察局根据信访举报事项具体情况,邀请相关执法执纪部门人员、编外信访主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或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听证员在征得听证主持人同意后,可以向信访人和信访举报事项承办人询问相关问题,并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发表相关的个人意见。
第十三条 听证合议小组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组成,听证主持人任组长。听证合议小组职责:
(一)听取信访人对有关问题的阐述和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单位对信访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
(二)审核、确认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就听证事项、证据以及适用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等信访事项的处理提出意见,经合议后形成结论。
第十四条 区纪委、监察局需确定一名记录员,其主要职责:
(一)准确、完整地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情况;
(二)协助听证主持人制作相关听证文书;
(三)收集、整理听证会有关资料。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十五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