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建审计组。审计局依据“审计委托书”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三)制定审计方案。审计组对具体审计对象及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审前调查。在此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的审计方案,并报委托机关备案。
(四)下达审计通知书。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
(五)进点公告。审计组进点后,应会同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召开由被审计领导干部、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的中层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见面会,告知相关事项,并发布经济责任审计公告。
(六)审计实施。审计组按照审计方案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审计组以对财政财务收支的账目审查为主要手段;对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实施必要的审计调查;对该单位及本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鉴证,并就其合规性和效益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分析和评价。
(七)出具审计报告。审计结束后,审计组将审计基本情况如实向经济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遇有重大问题的,须向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汇报,形成初步意见后,审计机关向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领导干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签署意见。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本人就审计报告提出的异议要认真研究,必要的要进行有针对性的审计复核。
(八)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终结后,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对象任期内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要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该单位存在的问题作出与被审计对象相关的责任界定,并向县委和组织部提交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九)发布审计结果公告。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的同时,审计机关派员会同组织部等相关部门召开由被审计领导干部、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的中层及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审计报告通报会进行公告。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方法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财政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围绕领导干部所负经济责任的相关事项确定审计内容。
(一)国家财经法规执行情况。
(二)重大经济决策的科学性和效益性。
(三)单位财力投向决策是否体现了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的要求。
(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五)专项资金管理及使用情况。
(六)执法部门收支两条线规定执行情况。
(七)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八)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九)债权、债务及其他情况。
(十)经济领域的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和廉政管理责任履行情况。
第十一条 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充分利用以前年度财政财务收支和内审审计结果,已经进行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年度,除进行必要的补充审计和取证外,一般不重复审计。
第十二条 对重要项目的审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和审计机关共同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四章 审计结果利用
第十三条 组织部门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审计确有问题的,组织部门应视情况向县委提出调整、交流、降免职、暂缓任命或取消任命的建议。
(二)作为领导干部教育管理的一项依据。根据审计结果情况,对工作平庸,有一般性问题的,应当给予谈话教育;对问题较多,但够不上党纪处理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三)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对审计存在问题负有责任的,当年不得评为优秀档次,情节严重的将直接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档次。
(四)其他利用形式。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从以下方面利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一)作为对领导干部追究责任的一项依据。对审计查实的违纪违规问题,按规定对领导干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追究相应责任;
(二)作为查办经济案件立案的一项依据,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应当予以受理;
(三)作为对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制定相应规定措施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