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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村官”创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和完善“大学生村官”计划的意见》(鹤发〔20**〕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村官”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支持我市“大学生村官”自主创业的专项基金。
第二章 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三条 基金主要通过市、县区财政划拨,部门专项经费支持、社会资助、“大学生村官”赞助和基金产生的利息等渠道筹集。
第四条 基金用于支持“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的致富项目。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市信用社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大项资金审批等重大事项;制定创业基金管理办法;监督基金使用。
第六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是创业基金具体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处理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建立并完善基金管理制度和办事程序;受理用款申请;审查用款项目;办理或安排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章 基金借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大学生村官”创办、领办致富项目且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可提供3万元以内的基金借款支持;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可提供2万元以内的基金借款支持;提供赞助基金的“大学生村官”需借款的,原则上可提供不高于赞助额3倍的基金借款支持。
第八条 基金借款期限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第五章 基金的申请、审批、发放、收回程序
第九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市组织部门管理的“大学生村官”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和农业项目。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热爱“大学生村官”工作,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二)自主创办、领办企业和其他致富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三)有一定自有投入资金,且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50%;
(四)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
第十条 需基金借款支持的“大学生村官”,须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
(五)县区组织部门出具的自主创业审核意见书;
(六)自有资金或项目投资不低于贷款本金50%的资金证明;
(七)企业章程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和负责人签名的复印件。
农业项目适当简化申请资料。
第十一条 “大学生村官”赞助的资金所有权归“大学生村官”本人,不计利息。本人如需抽取,需提前一个月向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借款有关资料和手续由县区组织部门初审后,报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县区组织部门报送的全部资料后及时对借款人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其项目情况和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每月月底研究当月报批手续,送城市信用社个人业务部;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借款人。
第十四条 城市信用社个人业务部收到审批手续和资料后,在一周时间内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担保或抵押手续,发放借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月偿付借款利息,借款到期应将资金足额存入本人账户,保证借款收回。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非市场原因和不可抗力造成借款逾期3个月的,可通过司法程序冻结其账户,直至借款全部收回,造成损失的追究借款人和担保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创业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确保基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基金增值部分解决。
第十九条 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