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在批准使用的岸线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港口设施,须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五条 经批准长期使用的岸线,也应根据建设需要进行合理调整,调整时对原使用单位给予适当补偿。对港口依赖性不强的涉岸(线)单位要逐步实施搬迁。
第十六条 使用渔港区域内港口岸线,建设符合渔港规划功能的相关港口设施,应经海洋、港口管理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未经依法批准使用港口岸线或擅自改变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功能的,依法进行清理处罚,限期收回所占岸线,涉及违法用地用海的,另行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整体联动,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各县(区)及发展改革、经贸、外经贸等部门要加强利用港口资源项目、产业布局、园区建设、招商引资等方面的综合研究;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港口岸线开发建设的优化整合,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反港口规划建设港口、码头和其他设施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交通部门要加强港口集疏运体系、疏港道路的规划研究和布局;规划建设部门要做好港口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对其配套陆域部分建设依据规划法做好审批工作;国土部门要做好港口项目配套陆域和用地指标的平衡调节,做好用地审批工作;环保部门要研究各类岸线开发的环境功能,做好港口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海洋部门要研究各类岸线开发的海洋区划功能,做好用海评估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也要依据职责做好前瞻性研究和基础性工作。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对港口岸线使用管理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港口资源管理领导小组委托舟山港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本日起试行。
Tag:规章制度,办公室规章制度,规章制度范本,常用公文 - 规章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