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对在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竞争上岗中发现的优秀年轻干部和优秀选调生、下派干部,一时不能提拔使用的,可按规定程序列入科级后备干部名单。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二条 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由组织部门和后备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共同负责。科级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三条 培养科级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有计划地加强对科级后备干部的理论培训和实践锻炼,特别要重点做好党政正职后备干部和比较成熟、近期可进领导班子的科级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四条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和路线、方针、政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管理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履行岗位职责所必须的有关业务知识。
第十五条 科级后备干部的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一)举办青年干部培训班或选送到上级党校、行政学院或其他培训机构进行学习培训;
(二)选派到高等院校深造;
(三)选派到经济发达地区或境外接受培训或考察;
(四)引导进行自学;
(五)组织开展对工作中一些重要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
第十六条 必须加强科级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实践锻炼可采取以下途径:
(一)下派到乡村、社区、企业任职或挂职;
(二)安排到市直综合部门跟班学习或选送到上级党政机关或经济发达地区挂职;
(三)岗位轮换和跨乡(镇)、跨部门交流;
(四)担任助理职务或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五)负责承担急、难、险、重等专项工作任务。
科级后备干部挂职锻炼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七条 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工作包括对后备干部的考察、考核、充实、调整、谈话、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十八条 科级后备干部的综合管理和检查考核由组织部门具体负责,科级后备干部的日常管理由各乡镇、各部门负责。
第十九条 建立科级后备干部定期考核制度。结合年终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考察了解科级后备干部的政治思想状况、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工作实绩等方面情况,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发扬优点,解决思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考察结果作为科级后备干部培养、使用、调整的依据。被确定的科级后备干部每年要将自己思想、学习、工作情况向组织部门书面汇报一次。
第二十条 建立科级后备干部谈话制度。组织部门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党政主要领导要经常同科级后备干部谈话,了解情况,肯定成绩,指出缺点,提出努力方向,加强对科级后备干部的政治思想教育。
第二十一条 建立科级后备干部动态管理制度,坚持优胜劣汰。结合年度考核考察,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原则上每年调整补充一次,使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充足的数量、较高的素质和合理的结构。科级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调整出科级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党风廉政等方面出现问题;
(二)工作业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三)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四)群众意见较大、威信不高,年终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
(五)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六)年龄偏大;
(七)因其他原因,不适宜作为科级后备干部。
第二十二条 建立科级后备干部档案制度。由组织部门将科级后备干部登记表、考察材料、民主推荐和年度考核、工作总结、培养和奖惩情况等整理建档,做到一人一档,加强对科级后备干部的管理。
第七章 任 用
第二十三条 把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与领导班子建设有机结合起来,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科级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任用。提拔科级领导干部一般要从科级后备干部中挑选。
第二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科级后备干部参与由组织批准进行的各类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和竞争上岗等活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