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汇总推荐结果,并报上一级党组织审定。
第八条 后备干部的审定:
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群众公认,注重实绩,注重发展潜力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定:
1、县乡科级正职后备干部人选由县委组织部审查,报县委审定;
2、县乡科级副职后备干部人选由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党组织进行审查,报县委组织部审定。
第九条 对确定的后备干部,要按照培养目标,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逐人采取措施,落实培养责任,促其健康成长。
第十条 对确定的后备干部,主要采取以下培养措施: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主要是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同时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科技和历史、法律知识。要注重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与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结合起来,与实践“三个代表”的要求,做合格人民公仆结合起来,与改造主观世界、增强党性结合起来,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指导具体工作结合起来。
二是进行实践锻炼。主要通过县乡之间、部门之间、乡镇之间的相互交流,单位内部之间的岗位轮换,以及下派挂职锻炼、参与中心工作、承担专项重大任务、适当安排担任乡镇长、部局长助理等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培养,促进后备干部在实际工作中锻炼提高,增长才干。
第十一条 对确定的后备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县委组织部负责制定后备干部工作规划,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研究解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乡镇、县级部门党委(党组、支部)负责制定后备干部培养措施,落实培养责任,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对后备干部要坚持备用结合,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每年结合年度考核,进行一次推荐、考核和调整,使后备干部队伍始终保持一个常数。
第十三条 建立后备干部个人档案。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登记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和年度考核材料。后备干部工作调动时,档案随转。
第十四条 乡镇、县级部门党组织要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一把手对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负总责。
第十五条 组织部门要认真履行牵头抓总的职责,切实加强指导;政法、统战、妇联等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协助做好政法系统后备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妇女后备干部的选拔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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