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由市人才交流中心建立在外工作的延安籍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名录库,加强联系,鼓励其为家乡建设出谋划策、招商引资、提供信息。
第二十五条 建立引进人才、引进智力的激励机制。对引进人才、引进智力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奖金从各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六条 强化基础教育,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贫困学生资助制度,推进高中教育标准化建设,扩大规模,降低收费,提高质量。
整合教育资源,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现有的技校、职校、部分干校和中专学校的基础上组建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培养产业开发所需的高技能实用人才,并对劳务输出人员、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新增劳动力进行专业技能培训。
第二十七条 按照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把人才的教育培训纳入市、县区、单位的发展规划,建立带薪学习和经费保障制度,构建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体系。
在充分发挥市内教育机构作用的基础上,在西安、沿海地区和境外建立各类人才教育培训基地。
全力支持延安大学、延安教育学院、延安电大等学校的建设和发展,使其成为培养全市较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基地。
第二十八条 采取脱产培训与在职自学、中长期进修与短期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对各类人才分级分类进行培训。用5年左右的时间,将全市党政干部、企业经营管理者和专业技术人员普遍轮训一遍。各级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有计划地组织两次以上农民实用技术人才的培训,确保每年为每村培训3—5名实用技术人才。
第二十九条 对各级各类干部参加的培训、在职学习、学历教育的学习成果实行学分制考核,作为干部使用、晋级的依据之一。
第六章 人才市场建设
第三十条 市、县区人事部门直属的人才市场建设经费,作为公益性支出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快市人才市场建设,尽快实现省、市、县区人才市场信息联网。
实现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与人才市场管办分离,政事分开,引入市场机制,实行企业化管理。鼓励市内外行业和民办人才中介机构进入延安人才中介市场。完善市场准入规则,依法规范市场行为。
第三十一条 进一步完善市、县区人才市场体系。办好基础性人才市场、完善区域性人才市场、发展农村人才市场、培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市场,通过人才市场合理配置人才资源。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市、县区人事行政部门要按照中、省有关规定,尽快建立和完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及时、公正、有效地处理人事争议,保障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人才的要求,把人才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各级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第一资源”开发。把人才工作纳入各级目标责任制管理,做为考核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三十四条 正确处理党管人才与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市场配置人才资源、依法管理人才的关系,最大限度地把人才吸引和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经济强市的伟大事业中来。
第三十五条 组织部门要充分履行牵头抓总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本规定所需的各种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成立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人才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协调小组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委组织部。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要切实增强人才强市观念,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共同做好人才工作。鼓励和倡导社会力量广泛支持和参与全市人才工作,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社会氛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省驻延单位、各类企业、农村基层组织、个体经济组织和上述单位、组织中的劳动者。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可根据实际,制定各自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延安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