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围绕基础设施建设、能源深层次开发、生态农业、外经外贸和旅游产业发展,重点培养一批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急需的较高层次人才。
至20**年,全市计划培养35名以上高层次急需人才,每年选送6名左右到国内和境外重点院校、科研单位进行中、长、短期培训,培训费用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围绕石油、煤炭、卷烟、建材、机械、农产品加工等产业开发,建设一支高技能型人才队伍。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逐年拓展鉴定专业和人数。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组织生产一线职工,开展岗位练兵、技能比武、技术攻关和技术创新等竞赛活动,对涌现出来的技术能手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围绕林果、草畜、棚栽等农村主导产业开发,结合全市创树万名科技致富带头人活动,建设一支农村实用型人才队伍。面向农村选拔一批实用技术人才,纳入人才管理和服务范围,充分发挥其带动示范作用。
第十六条 每年选拔一定数量中专、高中毕业的农村青年和具有专长的土专家、种养能人、农民企业家和农产品营销人才,到大、中专院校和技术学院进行学习培训,费用在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其中优秀人才可到乡镇和村级领导班子任职。
第三章 激励和稳定现有人才
第十七条 按照分层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人才、在引进人才和引进智力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对各类优秀人才的生活补贴等。县区和行业也要预算相应的人才开发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 到乡镇及其以下基层工作的师范类、医学类、农林牧类、水利类、政法类等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本科毕业生,经年度考核合格者,除第一年上浮一级工资外,5年内每人每年发给5000元生活补贴,5年以后仍在基层工作的,上调一档职务工资。考核工作由市、县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上述生活补贴、调资所需资金从各级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和中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活动的,签订停职留薪协议,5年内保留原身份人事关系、工资待遇不变。5年内遇单位竞争上岗时,可回单位竞争上岗。经过竞争未能上岗或停职留薪5年期满的,按协议办理辞职或辞退手续,人事关系移交人才交流中心托管。其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关系,按现行政策,给予接续和转移。
第二十条 从20**年起,对当年评为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专家、陕西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入选省“三五人才工程”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每人发给6000元一次性奖金;入选市“225人才工程”第一、二、三层次人选的,分别发给6000元、5000元、4000元一次性奖金,所需资金从市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引进人才和智力
第二十一条 实行柔性人才政策,把引进人才和引进智力结合起来。重点引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学科带头人、技术带头人;主导产业、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国民教育本科以上的年轻优秀专门人才;具有特殊技能的各类实用型人才。
引进人才和智力采取调动、聘用、兼职、挂职、科研和项目合作、技术入股、技术承包、投资兴办企业、担任顾问和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二十二条 引进人才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各级党政机关引进(接收)急需的国民教育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才,按专业对口的原则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编制部门派遣到相应的单位工作。
市级党政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引进(接收)急需的国民教育本科以上毕业生和副高以上专业技术人才,可以适当超编,先进后出。
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引进(接收)上述人才,不受单位编制限制,可以超编进人。
引进(接收)的上述人才,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进行考试或考核,编制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上编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国有事企业单位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和有特殊技能的高级技术工人,其住房、工资待遇、工作条件等,由用人单位与本人进行协商确定。可实行年薪制,可以资金、管理、专利、技术、信息等要素参与分配等办法,确定其报酬。企业用于人才引进费用,可进入成本,在技术开发费中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