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敢于同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做斗争,及时向乡村党组织反映本村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第九条 经常性地向青少年开展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教育,用亲身经历、身边的人和事教育好下一代。
四、“三老”人员的考核
第十条 各乡(镇)、村每年年底对“三老”人员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标准以本办法第二条和第六、七、八、九条规定的内容为主。各乡(镇)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在考核方式上可采取领导走访、群众评议、村民反映、民主测评等形式进行,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委组织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三老”人员资格,停止发放生活补贴金。
五、“三老”人员的变更
第十二条 原享受财政生活补助的“三老”人员,纳入城市“低保”的,从享受“低保”之日起,不再发放生活补贴。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不履行党员义务的不得列入“三老”人员范围;不能起模范带头作用,不遵守村规民约,带头闹事煽动群众上访的不能纳入“三老”人员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接取消“三老”人员资格:
1、政治上不坚定,参与分裂祖国统一和破坏民族团结活动,被公安、安全机关查处的;
2、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热衷于参加宗教活动或支持纵容直系亲属参加非法宗教活动的;
3、已自行退党、劝退或除名的,或不参加组织生活,不履行党员义务,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或受严重警告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4、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闹事的;
5、在党龄、任职时间、年龄等问题上弄虚作假的; 6、严重违反财经制度,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
7、拒不履行本办法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
六、“三老”人员建档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三老”人员的建档工作。
1、乡(镇)党委“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三老”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照片、有关“三老”身份的证明材料、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年度统计表、自治区(县)“三老”人员生活补贴筹集和发放情况统计表、“三老”人员领取生活补助登记表、乡(镇)“三老”人员花名册、年度工作总结。各乡(镇)要做好乡、村建档的检查指导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
2、村级党组织“三老”人员档案基础资料归档内容包括:村“三老”人员基本材料、花名册、“三老”人员参加组织生活等活动的情况记录、年度工作总结。
七、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管理。农村“三老”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下拨,缺口部分纳入市财政预算。市财政局设立专户管理,市委组织部提供名单和资金下拨方案,由市财政局划拔各乡(镇)核算站负责核对发放。
第十六条 各乡(镇)在“三老”人员资格认定、生活补贴金发放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报告。
第十七条 市委将把落实和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乡(镇)、村党建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市委组织部和财政局每半年对“三老”人员政治、生活待遇落实情况进行一次督促检查。乡(镇)党委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三老”人员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征求“三老”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新增和去世“三老”人员的申报审核工作。
第十八条 乡(镇)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书记为具体责任人,党委组织委员为直接责任人,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落实和改善“三老”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以各种理由挪用或不解决“三老”人员生活补助的,逢重大节日没有对“三老”人员进行走访慰问以及未解决其家庭困难的,在上报新增和去逝“三老”人员时,未按本办法第一、二、三条规定的标准认真审核把关,擅自改变界定范围,放宽标准,扩大享受范围,故意弄虚作假、虚报谎报的,没有建立“三老”人员档案的党组织,年底党建考评不能评优;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年终考核不能定等为优秀。
八、其他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阿勒泰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乡(镇)党委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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