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市委常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决定重要事项实行表决制。
第十四条 市委常委会的决定、决策一旦形成,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并由常委会委员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应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对市委常委会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市委常委会决定。
第十五条 市委常委会明确专人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记录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常委会委员发言情况、议事和决策的全过程。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六条 市委常委会委员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决策,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对于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而未经集体讨论,也未征求其他市委常委意见,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的,除遇紧急情况外,应当区别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市委常委会班子及常委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应当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于紧急情况,市委常委会委员应临机作出处理,但事后要迅速向市委常委会报告。紧急情况主要是指突发性事件,包括洪水、台风、地震等自然灾害,火灾、爆炸等生产生活安全事故,非法聚集、恶性聚访闹事等政治、社会事件。市委常委会委员在处置紧急情况时,如出现贻误时机,操作不当,造成不应有损失的,应当区别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委常委会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应当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市委常委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党章》,自觉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各项规定,带头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承诺,切实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自觉接受党组织、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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