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能定期与培养对象或被介绍人进行谈话,对其进行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帮助其端正入党动机的;
3、已知培养对象或被介绍人有不良反映,而故意对党组织隐瞒事实的;
4、没有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培养对象或被介绍人的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的;
5、未认真负责地填写培养对象考察记录的或在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在《入党志愿书》上填写与事实不符意见的;
6、未能负责地向支部大会介绍被介绍人情况的;
7、被介绍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未能继续做好教育帮助工作的;
8、其他违反发展党员有关规定的。
第六条 对发展不合格党员的责任者的问题调查、责任认定和组织处理,由责任者所在的党总支负责,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组织部会同纪委具体实施。在查清责任的基础上,责任个人和党组织要写出书面材料,在党总支或党支部委员会上深刻检查,必要时有关情况要在全校通报。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要向上一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检查材料并制定改进措施。对通过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违反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接收的预备党员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处理结果。
第七条 被追究的党组织,本年度内不得被评为先进基层党组织,党组织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或优秀党务工作者;被追究的发展对象,一年内不得吸收入党,待完全改正错误,提高认识后方能重新列入发展对象;被追究的预备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视其情况,可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第八条 对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失职、渎职、搞不正之风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视事实和情节,给予党内相应的纪律处分;发展党员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党组织要限期召开党内民主生活会,针对问题,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制定整改措施,必要时要对班子进行整顿、调整。
第九条 责任追究和组织处理,一般应自发现问题之日起,在30天内处理完毕。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xx农业大学委员会
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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