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中具体问题的处理
(一)对本人不愿意参加考评的,按放弃考评资格对待。
(二)对脱产参加学历培训半年以上的人员,本年度不参加考评。
(三)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市直部办局正职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办法。
1、由所在单位按程序评定后上报;
2、市委组织部根据呈报单位意见和平时考核的情况,提请市委常委审定。
(四)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市直部办局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的评定办法。
乡、镇、办事处、开发区和市直部办局其他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由所在单位按程序评定后上报,市委组织部根据呈报单位的意见,分别征求市纪委、市委政法委员会和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意见之后审批。
(五)受党纪处分人员确定年度考核等次问题。
1、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2、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因其他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3、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按其新任职务参加年度考核,按规定条件确定等次。
4、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5、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6、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可以参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所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1、2、3、4、5条的规定办理。
7、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按受党纪处分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只受政纪处分的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五、加强对考核工作的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年度考核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主管负责人要具体抓,严格按规定要求,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进行年度考核,尤其要搞好年度考核的民主测评工作,乡镇办区和市直部办局领导班子进行个人述职和民主测评时要请分管的市领导参加,并认真做好测评票的统计和上报工作,防止搞形式,走过场。
要严肃年度考核纪律。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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