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4、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5、责令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科目;
6、警告、通报批评;
7、保全财产;
8、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的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交。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由县委组织部干审科负责收集,各受理机关依纪依法处理后,应将处理结果反馈县委组织部。
第四章 审计问题的整改
第九条 根据审计结果,对被审计的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一律实行谈话制度。被审计领导干部有轻微违纪违规问题的,由县委组织部反馈审计结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较为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领导负主管责任的,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或处理机关)与被审计对象谈话;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领导负主管责任的,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与被审计对象谈话。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中指出的审计领导干部(或单位)存在的各种违反财经法规的问题,被审计领导(或单位)都要按照有关法规要求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以及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的意见,制定整改措施,逐项抓好整改。整改措施必须经过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写出专题整改报告,分别报送县纪委、县委组织部,抄送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经济责任审计局)。
第十一条 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每年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安排进行一次督办检查,若反馈结果和整改措施未予落实或继续重犯以往错误的,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责成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对有关责任人加重处理。
第十二条 建立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的综合分析制度,找出普遍性、多发性和倾向性问题,针对薄弱环节,制定对应措施,用制度防止和堵塞漏洞,进一步完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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