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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局干部离任审计制度
1、市司法局中层干部离任时必须接受市局的审计监督。
2、市司法局中层干部离任审计原则上应安排在干部调动之时或重新任命之前进行。
3、经局党组会议研究决定,由纪检组协调办公室等相关部门组成审计组对我局中层干部离任审计进行工作。局党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审计局管辖范围内的单位和事项。
4、市司法局中层干部离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①会计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②财务会计制度和其他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
③经济开支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④财务收支情况,收益情况和分配情况。
⑤集体资产管理的情况。
5、局属各部门农村如有下列问题时,实施审计的部门应责令纠正,并依据情节轻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给予纪律处分的建议:
①会计记录不真实的。
②违反财经法纪,挥霍浪费集体资产的。
③贪污、挪用集体资金的。
④违反相关政策侵犯工作对象合法权益的。
6、审计组在履行对部门的审计时,有权查阅被审计部门的各种会计帐薄和文件资料,召开有关会议、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有关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7、审计组开展审计,应向局领导班子提供审计报告。报告审计的经过和结果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的建议。并对审计出的其他问题提出改进、纠正及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8、实施离任审计的审计结果,应采取适当形式向全局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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