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十三条 依据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根据该信息的特性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和其他报纸、杂志;
(二)青白江区政府网站和互联网上的其他政府网站;
(三)广播、电视等公众媒体;
(四)召开新闻发布会;
(五)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十四条 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公开政府信息的,以查阅、放音、放像或电子阅览等符合该信息特性的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青白江区档案信息及现行公开文件资料利用中心应当及时收集已经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免费向权利人开放。有关部门应当为青白江区档案信息及现行公开文件资料利
(一)义务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公开决定书中载明公开的时间、场所、方式和应当支付的费用;
(二)决定部分公开或不公开的,应当向权利人说明不公开的原因,并提供依据。
第十九条 政府信息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可以暂缓公开。
第二十条 义务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公开决定的,期限中止,中止原因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义务人中止或恢复期限,应及时通知权利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义务人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由区政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报请区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义务人在公开信息时泄漏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权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办公室通过对义务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信箱等形式,加强对义务人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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